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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执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鹰潭昌隆电镀有限公司、鹰潭市远慧光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鹰潭昌隆电镀有限公司,鹰潭市远慧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鹰潭昌隆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龙岗片区三经路龙岗电镀集控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3276227760。法定代表人雷昌珑,董事长。被执行人鹰潭市远慧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余江县眼镜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3146732590。法定代表人史会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鹰潭昌隆电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鹰潭市远慧光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作出(2016)余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鹰潭市远慧光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鹰潭昌隆电镀有限公司电镀款人民币68063元承担本案诉讼费1501.57元,保全费770元,合计人民币2271.57元。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鹰潭市远慧光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余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622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海辉审 判 员  丁晒样审 判 员  夏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洪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