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荣成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言煜、蔡殿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言煜,蔡殿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627号原告:荣成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69731072B,住所地荣成市渔贸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业超,男,汉族,1982年1月10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王言煜,女,汉族,1981年11月3日生,住荣成市。被告:蔡殿进,男,汉族,1982年10月31日出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原告荣成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言煜、蔡殿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9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 涛人民陪审员 隋之然人民陪审员 苏玉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穆海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