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3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沙保兰与冯祖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保兰,冯祖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23民初344号原告沙保兰,女,傣族,1990年6月22日生,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现住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加伟,盈江县农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冯祖建,男,傣族,1987年10月10日生,云南省盈江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现住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沙保兰诉被告冯祖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保兰在案件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冯祖健无异议,其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沙保兰撤回对被告冯祖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征收87.5元,由原告沙保兰负担87.5元(已付)。审 判 长 李建刚审 判 员 瞿 易人民陪审员 申光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龚升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