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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7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达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达奥工贸有限公司,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民初7054号原告西安达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南段**号西城芳洲*幢*单元**层*****室。注册号610100100328552。法定代表人王卫泽。委托代理人陈格莉,女。被告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建设路*号新格瑞拉﹒翠湖明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797488970A。法定代表人李才富。委托代理人高岚,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达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格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高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18日至2015年11月17日,其向被告供应清洁燃料,货款326058元,被告支付267168元,下欠货款58890元。经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5889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双方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具体欠款金额根据对方的票据最后确认,经营困难无力支付。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甲醇油供应合同》,约定:甲方以2.6元/升的价格为乙方提供醇油;付款方式为第二次送货结第一次货款;甲方免费为乙方安装醇油设备,按约定时间送货至用户使用地点;乙方购买甲方醇油,按规定结算方式付清货款,不得以任何借口延期结算。合同签订后,2014年5月18日至2015年11月17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醇油。2017年2月23日,经双方对账,总货款326058元,被告付款267168元,尚欠货款58890元。上述事实,有《甲醇油供应合同》、供货单、对账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甲醇油供应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理应按约支付货款,拖欠不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889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西安达奥工贸有限公司货款588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琦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