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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59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吴一博与郭祥峰、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鑫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一博,郭祥峰,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鑫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59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吴一博,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郭祥峰,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鑫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法定代表人:郭祥峰,经理。本院在执行吴一博与郭祥峰、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鑫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祥峰、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鑫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鑫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鑫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秦文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秀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