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11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申请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李仙梅、廖玉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11执32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被执行人李仙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廖玉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玉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申请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211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211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晋强审 判 员  董海涛代理审判员  邹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殷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