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郑德喜、汪顺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德喜,汪顺利,杨根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浙0824执982号申请执行人:郑德喜,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住开化县。被执行人:汪顺利,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住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杨根云,男,1952年12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西桥218号202室现在(浙江省开化县。申请执行人郑德喜与汪顺利、杨根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2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7月0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顺利在外债务累累,系本院多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在其他案件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汪顺利、余缙洪原有的房屋,本案参与分配得款55726元,剩余款项现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汪顺利、杨根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10月09日,被执行人汪顺利、杨根云尚欠申请执行人郑德喜借款1434274元及利息,欠缴执行费173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9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瑞标审判员 朱 敏审判员 伍秋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立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