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执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永艳、胡嘉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艳,胡嘉然,孙迪,孙知刚,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1582号申请执行人:刘永艳,女,1996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申请执行人:胡嘉然,男,2014年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孙迪,男,199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孙知刚,男,1976年2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艳,女,1975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永艳与被执行人孙迪、孙知刚、王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2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孙知刚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知刚在中国农业银行温州永嘉瓯北支行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