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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2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来宪贵与伊春松雪集团留守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宪贵,伊春松雪集团留守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7)黑0702执115号申请执行人来宪贵,男,195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伊春市伊春区。被执行人伊春松雪集团留守处负责人战利超,职务主任申请执行人来宪贵与被执行人伊春松雪集团留守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来宪贵依据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来宪贵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伊春松雪集团留守处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忠审 判 员  周德才代理审判员  王文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邓小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