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王坤与白城市鹤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坤,白城市鹤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614号原告王坤,1955年4月15日生。被告白城市鹤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坤诉被告白城市鹤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坤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元,由原告王坤负担。审判员 郭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