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财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秋月与张观达、纪健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秋月,张观达,纪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374号申请人:王秋月,女,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集区。委托代理人:姜广武,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张观达,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萧县。被申请人:纪健,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住徐州市云龙区。申请人王秋月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观达驾驶登记在纪健名下的苏C×××××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保全价值2万元。担保人姜广武自愿用其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3万元存单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观达驾驶登记在纪健名下的苏C×××××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保全价值2万元。查封、扣押期限二年。二、冻结担保人姜广武在中国建设银行3万元存单,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广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