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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2执2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邱忠元、徐治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忠元,徐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2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邱忠元,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徐治国,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执行邱忠元与徐治国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徐治国在银行的存款。现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徐治国在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10007979200610000000049账户存款405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支行1711309980110073006、6217001710001664223二账户存款各405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远  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义强(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