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执2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邱忠元、徐治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忠元,徐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2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邱忠元,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徐治国,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执行邱忠元与徐治国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徐治国在银行的存款。现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徐治国在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10007979200610000000049账户存款405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支行1711309980110073006、6217001710001664223二账户存款各405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远 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义强(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