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曹丽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曹丽平,曹丽明,招剑,何周喜,黄平霞,周跃香,李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22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为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80288249。负责人王周屋,行长。被执行人曹丽平,女,汉族,1964年05月30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曹丽明,女,汉族,1958年03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招剑,男,汉族,1987年06月29日出生,住在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何周喜,男,汉族,1968年02月05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黄平霞,女,汉族,1968年10月05日出生,住在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周跃香,女,汉族,1969年03月28日出生,住在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李建文,男,汉族,1966年09月08日出生,住在湖南省湘阴县。本院(2016)湘0104民初6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曹丽平、曹丽明、招剑、何周喜、黄平霞、周跃香、李建文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丽平、曹丽明、招剑、何周喜、黄平霞、周跃香、李建文银行存款654247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款65424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