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6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焦发生、潘捷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发生,潘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6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焦发生,男,196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潘捷斌,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焦发生与潘捷斌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潘捷斌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潘捷斌名下银行存款184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 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韵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