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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27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榔梨支行与盛宇峰、何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榔梨支行,盛宇峰,何赛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2785号之二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榔梨支行,住所地长沙县榔梨镇临湘路。负责人吴大可。被告盛宇峰,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何赛君,女,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榔梨支行与被告盛宇峰、何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榔梨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榔梨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游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龚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