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民初4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肖江东与朱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江东,朱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4250号原告:肖江东,男,194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朱志,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肖江东与被告朱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江东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肖江东负担。审判员 林慧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