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11民初4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肖江东与朱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江东,朱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4250号原告:肖江东,男,194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朱志,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肖江东与被告朱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江东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肖江东负担。审判员  林慧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