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4执7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雪梅与龙庆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雪梅,龙庆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7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周雪梅,女,侗族,1972年12月5日生,剑河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职员,住剑河县革东镇。被执行人:龙庆娥,女,侗族,1968年12月5日生,剑河县人民法院干部,住剑河县革东镇。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周雪梅与被执行人龙庆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6民终21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龙庆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周雪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8000元及判决书所确认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160元及执行费1370元。但被执行人龙庆娥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龙庆娥系剑河县人民法院在职干部。在执行过程中,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后,结合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等收入情况,本院裁定每月扣划被执行人龙庆娥工资2000元,用于偿还本案申请标的。因被执行人除上述工资收入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琴审判员 欧胜杰审判员 廖思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