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武汉吉达纵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于国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吉达纵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国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22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吉达纵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于国炎,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前进路。本院在执行武汉吉达纵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于国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于国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武汉吉达纵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瑞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