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4民初65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浏阳市亚繁种养专业合作社与湖南九巢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李自健美术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亚繁种养专业合作社,湖南九巢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李自健美术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6598号原告浏阳市亚繁种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浏阳市柏加镇柏铃社区长湖组255号。法定代表人陈欢,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九巢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营盘路6号朝宗御苑A幢2312房。法定代表人刘赛春。被告长沙市李自健美术馆,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号滨江金座新寓4栋2204。负责人李自健。本院受理原告浏阳市亚繁种养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湖南九巢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李自健美术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南九巢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内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被告湖南九巢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合同,与被告李自健美术馆无书面合同关系。原告在起诉状中先写“此致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后无故修改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这属于滥用诉权,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地点为长沙市洋湖湿地公园东门,系属于长沙市岳麓区。故被告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湖南九巢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志胜人民陪审员  张永玲人民陪审员  唐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婷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