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沈健、马绍松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健,马绍松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2刑初320号公诉机关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健,曾用名张健,男,1989年6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肥东县。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08年12月3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故意伤害,于2010年2月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5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9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被告人马绍松,男,1972年7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肥东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公诉刑诉(2017)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健、马绍松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峰、张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健、马绍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1月11日期间,被告人沈健、马绍松伙同杨昌栋、王某1(二人已判刑)等人分别在肥东县店埠镇安乐村小张岭组“武杰农庄”、牌坊回族满族乡赵坊村罗大塘组崔学芝家、店埠镇马厂村黄小郢组王某2家等地开设流动赌场。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晚上10点左右开始至次日凌晨结束。赌场按5%至10%的比例抽头渔利。2017年1月11日凌晨,合肥市公安局联合肥东县公安局在肥东县店埠镇安乐村“武杰农庄”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涉赌人员20余人,查获共有赌资67260元、赌具牌九一副、大板一张。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沈健、马绍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沈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因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沈健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未作辩解。被告人马绍松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解称其在2016年12月参与,在赌场内只负责赌钱,获利为六千元。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11月份起,被告人马绍松与同案犯杨某、王某1(二人已判刑)商议在肥东县店埠镇周边地区开设流动赌场聚众赌博,后王某1退出赌场的股份,被告人沈健加入该赌场,先后在肥东县店埠镇安乐村小张岭组“武杰农庄”、牌坊回族满族乡赵坊村罗大塘组崔学芝家、店埠镇马厂村黄小郢组王某2家等地开设流动赌场。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晚上10点左右开始至次日凌晨结束。赌场按5%至10%的比例抽头渔利。2017年1月11日凌晨,合肥市公安局联合肥东县公安局在肥东县店埠镇安乐村“武杰农庄”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涉赌人员20余人,查获共有赌资67260元、赌具牌九一副、大板一张。期间,被告人沈健非法获利约4000元,被告人马绍松非法获利约6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沈健于2017年5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马绍松于2017年5月25日主动至肥东县公安局投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沈健近亲属代为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马绍松近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主要证据: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证人杨某、王某1、徐某、卢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沈健、马绍松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证实,被告人沈健、马绍松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健、马绍松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健、马绍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或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沈健曾因犯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绍松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二、被告人马绍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被告人沈健、马绍松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文政人民陪审员 张宇萍人民陪审员 吴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许建杰附本刑事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