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6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志左、王新凡与昆山高科电子艺术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左,王新凡,昆山高科电子艺术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63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左。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凡,系张志左配偶。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凡。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高科电子艺术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亮,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青,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志左、王新凡、昆山高科电子艺术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4258号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志左、王新凡及昆山高科电子艺术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9月30日、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志左、王新凡及昆山高科电子艺术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志左、王新凡、昆山高科电子艺术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志左、王新凡负担25元,昆山高科电子艺术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稚群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沈维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