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6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王秀武、郑美翠等与李益连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武,郑美翠,李益连,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6063号原告:王秀武,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欣苑小区**幢***室,现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郑美翠,女,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欣苑小区**幢***室,现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李益连,男,196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大洋河小区**幢***室,现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中山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04754142G。法定代表人:朱俊杰。原告王秀武、郑美翠与被告李益连、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王秀武、郑美翠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武、郑美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武、郑美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秀武、郑美翠负担。审 判 员 练 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