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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金旺角八鲜行与大丰区福满堂食府、刘桂刚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金旺角八鲜行,大丰区福满堂食府,刘桂刚,宗应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1279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金旺角八鲜行,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城中市场4号门市。经营者:沈洋,该行投资人。被执行人:大丰区福满堂食府,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经营者:刘海华,男,1980年9月3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刘桂刚,男,195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宗应丰,女,195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金旺角八鲜行与被执行人大丰区福满堂食府、宗应丰、刘桂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982民初6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对被执行人大丰区福满堂食府、宗应丰、刘桂刚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工商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19日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金旺角八鲜行的代理人沈小华与被执行人刘海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部分义务,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金旺角八鲜行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烨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