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郭淑惠与田俊英、田永信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淑惠,田俊英,田永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4执531号申请执行人郭淑惠,女,1969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田俊英,男,1953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田永信,男,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本院在执行郭淑惠与田俊英、田永信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田俊英名下有车牌号为冀F×××××号北京现代牌汽车,车牌号为冀F×××××号别克牌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田俊英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冀F×××××号北京现代牌汽车,车牌号为冀F×××××号别克牌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