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巴登郎加、刘进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登郎加,刘进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305号申请执行人巴登郎加,男,藏族,住四川省炉霍县。被执行人刘进忠,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法院(2016)川3327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巴登郎加申请执行刘进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标的30000.00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刘进忠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刘进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法院(2016)川3327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唐 鑫审判员 高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