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杜绍伟与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绍伟,孙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民初1040号原告:杜绍伟,现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孙超,现住吉林省永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馥男(孙超女儿),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杜绍伟与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杜绍伟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绍伟撤诉。案件受理费9840元,减半收取计4920元,由杜绍伟负担。审判员 赵实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