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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杜绍伟与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绍伟,孙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民初1040号原告:杜绍伟,现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孙超,现住吉林省永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馥男(孙超女儿),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杜绍伟与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杜绍伟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绍伟撤诉。案件受理费9840元,减半收取计4920元,由杜绍伟负担。审判员  赵实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