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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1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鲁展与刘静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展,刘静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12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展,女,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静心,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霞,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鲁展因与被上诉人刘静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被上诉人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一审诉请判令:1、鲁展双倍返还租赁保证金32800元;2、鲁展赔偿损失10000元;3、鲁展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判决主文:一、鲁展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静心返还租赁保证金16400元;二、驳回刘静心其他的诉请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35元,刘静心已预交,由刘静心负担268元,由鲁展负担167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详见一审判决书)予以确认。上诉人鲁展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案,理由是其起诉被上诉人刘静心及案外人深圳市华联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山林物业服务中心、深圳市华联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0305民初13886号】正在审理中,本案应当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应否返还租赁保证金。租赁合同到期后,被上诉人依约搬离涉案房屋,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搬离时存在未结费用,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被上诉人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采信。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退还租赁保证金16400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应予支持。双方当事人以及案外人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并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审理,本案无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上诉人要求中止审理本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210元(上诉人已预交870元),由上诉人鲁展负担,上诉人多预交的金额本院予以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费娅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