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3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宋占磊与温冬阁、邵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占磊,温冬阁,邵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3359号原告:宋占磊,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住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温冬阁,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邵帅,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宋占磊诉与被告温冬阁、邵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宋占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占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宋占磊负担。审判员 王丹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