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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3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宋占磊与温冬阁、邵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占磊,温冬阁,邵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3359号原告:宋占磊,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住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温冬阁,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邵帅,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宋占磊诉与被告温冬阁、邵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宋占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占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宋占磊负担。审判员  王丹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