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风云与温武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风云,温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王风云,女,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南寺4楼1单元7号。被执行人温武,男,195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南寺4楼1单元7号。本院在执行王风云与温武金钱给付一案中,温武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执行温武银行存款十三万四千五百六十六元二角五分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建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