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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风云与温武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风云,温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王风云,女,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南寺4楼1单元7号。被执行人温武,男,195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南寺4楼1单元7号。本院在执行王风云与温武金钱给付一案中,温武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执行温武银行存款十三万四千五百六十六元二角五分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建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