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4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洪涛与上蔡县韩丰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涛,上蔡县韩丰粮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4594号原告张洪涛,男,汉族,1959年12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倾涛,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蔡县韩丰粮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韩寨集。法定代表人张继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洪涛与被告上蔡县韩丰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洪涛于2017年10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58元,减半收取3929元,由原告张洪涛负担。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毛贺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