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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4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洪涛与上蔡县韩丰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涛,上蔡县韩丰粮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4594号原告张洪涛,男,汉族,1959年12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倾涛,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蔡县韩丰粮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韩寨集。法定代表人张继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洪涛与被告上蔡县韩丰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洪涛于2017年10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58元,减半收取3929元,由原告张洪涛负担。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毛贺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