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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4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余明国与淮南建国泌尿专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明国,淮南建国泌尿专科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4246号原告:余明国,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修路,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树伟,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南建国泌尿专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火车站西侧100米,组织机构代码39442681-2。法定代表人:汪佳慧,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明,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宝,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余明国与被告淮南建国泌尿专科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余明国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明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明国负担。审 判 长  孙金鹏代理审判员  司小青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邱晓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