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8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宋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宋某,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8民初276号原告:高某某,女,生于1950年X月15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城镇居民,住彝良县角奎镇西顺城街。被告:宋某,男,生于1982年X月26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彝良县角奎镇工商小区。被告:吕某某,男,生于1985年X月26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彝良县角奎镇工商小区。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宋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长 邱文勋审判员 袁述盈审判员 李平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