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73民辖终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福州趣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汇文立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趣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汇文立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辖终9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趣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D区38号楼B栋。法定代表人:胡哲锋,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汇文立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B座(二层)02C室-041号。法定代表人:周奕明,董事长。上诉人福州趣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读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汇文立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文立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17413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趣读公司的上诉理由是: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应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规定)。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本案中上诉人作为被控侵权人,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从事经营业务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也均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此外,本案不存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的情形,不应以原审原告所在地作为管辖法院,因此本案应当由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汇文立业公司在答辩期内未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发表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此,被诉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汇文立业公司的住所地是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因汇文立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汇文立业公司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上诉人趣读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王 东审 判 员  袁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凤凤书 记 员  王丹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