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7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南某与袁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袁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7494号原告南某,女,1986年11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冯光辉、白啊妮,系陕西平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某,女,1958年9月9日出生,户籍地同上,现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男,1986年7月7日出生,住址与职业同上,系被告之子。原告南某诉被告袁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文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之子虽已离婚,但其户口依在被告村组,其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依法享有同等村民待遇。被告将属于原告的过渡费私自领取,并拒绝返还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于2017年9月以诉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拆迁安置过渡费24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过渡费是按户发放的,原告已与被告之子离婚,故过渡费没有其的份,同时辩称原告与被告之子于2016年8月离婚,故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的过渡费,原告没有权利领取。经审理查明:原告南某与被告袁某某之子牛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原告将户口迁至被告村组。2016年8月原告与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原告户口未迁出。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被告村组给被告一户每月发放拆迁过渡安置费3000元,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因原告与被告之子离婚后在财产方面有纠纷,故只发放过渡费每月2000元,上述款项均由被告袁某某领取。嗣后原告经索要无果,于2017年9月以上述诉称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对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的过渡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供以下证据:1、(2016)陕0116民初4325号民事调解书一份、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系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原西滩村村民,原、被告在同一户,被告系户主,系原告前夫之母;2、西滩村拆迁安置实施办法、高新区征地拆迁第一办公室证明、西滩村村民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证明西滩村拆迁后,原、被告家庭选择按户发放过渡费,即每月3000元,自2015年8月至今,该户共发放72000元,人均24000元,该笔款项由被告领取。经质证,被告对此两组证据均予以认可。被告坚持其答辩意见,并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中国光大银行账单一份,证明自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四个月共发放过渡费8000元,即每月2000元;2、西安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中村改造第一办公室证明一份,证明发放过渡费是按照2008年9月30日的在册登记人口发放的,当时原告的户口没有迁进来,故没有原告的过渡费。原告对第一份证据予以认可,对第二份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南某是否是被拆迁人,应该以拆迁协议为准,按照拆迁协议,原告系被拆迁人。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调解意见分歧较大,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与被告及被告之子系一户,被告系户主。被告袁某某领取原告拆迁过渡安置费自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共计9000元之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拆迁过渡安置费属于集体经济收益,系村民个人财产,任何个人、组织不得侵占。被告袁某某未经原告委托或同意,领取并占有原告所在村分配给原告的集体经济收益9000元,属不当得利,现原告请求其返还,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自愿放弃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共计四个月的过渡费之诉讼请求,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的过渡费一节,因此阶段,原告与被告之子还未离婚,双方与被告还系一户,故对原告此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袁某某一次性返还原告南某拆迁过渡安置费9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00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袁某某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美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