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财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池钗弟、王旭五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池钗弟,王旭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482号申请人:池钗弟。被申请人:王旭五。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池钗弟与被申请人王旭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27万元或查封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存款。查封被申请人王旭五名下的鲁V×××××号牌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起诉时请携带保全裁定复印件)。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全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