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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财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池钗弟、王旭五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池钗弟,王旭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482号申请人:池钗弟。被申请人:王旭五。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池钗弟与被申请人王旭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27万元或查封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存款。查封被申请人王旭五名下的鲁V×××××号牌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起诉时请携带保全裁定复印件)。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全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