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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2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北京吉祥弘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吉祥弘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860号原告:北京吉祥弘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黄平路**号。法定代表人:臧家祥,经理。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物流园八街*号*号楼408E。负责人:李纪忠,经理。原告北京吉祥弘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吉祥弘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吉祥弘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吉祥弘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14元减半收取计165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晓民人民陪审员  陈新苗人民陪审员  李 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赵 焱书 记 员  孙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