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振义与被申请执行人闫月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振义,闫月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247号申请执行人曹振义,男。被执行人闫月喜,男。本院在执行曹振义与闫月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振义书面同意我院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民杰审判员 宁伟& # xB;审判员 冯 海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帅 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