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邹德波与威海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德波,威海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邹德波,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北上夼村东街。被执行人威海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蒿山街道办事处竹园村西侧。申请执行人邹德波与被执行人威海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17)第013-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中,1、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2017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3、经本院查询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环劳人仲案字(2017)第013-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为良助理审判员 刘大海助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秦宪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