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4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临澧县长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开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澧县长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开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4民初1370号原告:临澧县长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护城社区居委会安福东二区037号。法定代表人:朱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泉,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开万,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原告临澧县长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开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临澧县长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临澧县长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澧县长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临澧县长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薇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