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14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志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解冻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志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4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向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被执行人:杨志如,男,1974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单县。关于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志如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志如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20.42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志如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19.1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