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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3执恢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3执恢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某,男,198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73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晋0303民初69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某某存款21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贾建军执行员  赵俊峰执行员  孙瑞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泽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