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铜梁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与王永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铜梁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王永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92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营盘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125002247453203085。法定代表人李江,常务副主任。被执行人:王永伟,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1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永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永伟立即支付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借款12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永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完全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1执9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周 涛代理审判员 范胜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思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