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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3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郑州利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金土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利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郑州金土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3826号原告:郑州利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中路163号鼎盛时代15层1508号。法定代表人:陈丙泉。委托代理人:裴文魁,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金土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产业集聚区科技东路一号。法定代表人:吴得治。委托代理人:余林、胡趁英,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利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金土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利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利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政伟代理审判员  杜向华人民陪审员  马振禄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闫德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