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民初1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安徽省阜阳市万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1234-1号原告:肖某某,男,1994年10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委托代理人:赖韦名,宁都县石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谢小生,宁都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地址:利辛县向阳西路丽景名都1-4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斌,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高杰,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肖某某,男,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农民,住宁都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地址:于都县贡江镇长征西路。法定代表人:金某某,系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敏强,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万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五里村庙后。法定代表人:秦某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肖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安徽省阜阳市万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肖某某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某、肖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安徽省阜阳市万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予以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肖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安徽省阜阳市万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7元,减半收取计55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明明审 判 员 郭 斌人民陪审员 温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