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民初2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冀会新与邢文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会新,邢文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10民初2795号原告冀会新,男,汉族,1958年11月9日生,现住鹿泉区,委托代理人赵进忠,河北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文刚,男,汉族,1958年2月24日生,现住鹿泉区,原告冀会新与被告邢文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冀会新的委托代理人赵进忠,被告邢文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7月17日,原被告就位于鹿泉区铜冶镇××村大口井处的耕地流转事宜达成流转协议。协议约定流转面积1.03亩,每年的转包费为824元。变更和解除条件为:一年内不付转包费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土地上的建筑物无偿归原告所有。违约责任为: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500元,超过三个月未交转包费每月交滞纳金10%。被告自2012年至今未给付转让费,其行为构成违约。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判决被告流转期间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无偿归原告所有,被告及时搬离该土地;判决被告给付在2012年至2017年的转包费4120元及违约金3500元和滞纳金暂计2000元(滞纳金具体数额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直至被告给付完毕止)。被告辩称,1、一年内被告没有不付转包费,是原告拒收,原告无权终止合同。2、2012年被告要交转包费,原告拿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让被告看,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地块变更到大口井梁庆华流转给被告的地块。不再收取原告的转包费,并且也实际经营了此地块,是原告违约拒收转包费。3、被告2012年到2017年经营着梁庆华流转给被告的地块,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不承担经济损失。4、被告没有义务给付原告转让费。综上所述,被告没有违约,不负违约责任,原告无权终止合同,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2005年7月17日,原被告及鉴证机关铜冶镇合同管理委员会发包方铜冶镇为铜冶村委会签订的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证明合同争议的标地可以确认为大口井地块,流转的期限自2005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20日,转包费金额为每年824元给付时间为每年1月10日前,解除条件为一年内不付转包费,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土地上的建筑物无偿归甲方,违约责任定为违约金3500元,超过3个月未交转包费,每月缴纳滞纳金10%。2、2017年6月27日,鹿泉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诉原告侵权案件,庭审笔录一份,证明在庭审笔录第三页,本案被告另案原告邢文刚讲述,现在我使用冀会新流转的土地搞养殖,在本案三块地的中间一块,简易棚舍,此证实了被告仍占用原告流转土地的事实,在自认的情况下,已经证实被告仍按照原合同占用流转土地,但其没有交付相应的转包费。证据3、系被告诉原告侵权案件当中,所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流转登记表,证实流转事宜已经村镇两级审核通过。综上,按照合同的约定自2012年至今已有5年多的时间被告未缴纳转包费,早已超过一年不付转包费,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故在被告违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原告诉求当中主张的违约责任。被告质证意见:对证据1、被告和原告签订的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流转登记表为依据,原告没有出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和流转登记表,现在就不能证明大口井有冀会新的地块,或者是流转合同的地块与承包经营权的地块和流转登记表不符。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权利。对证据2、庭审笔录中我也承认是冀会新按照流转合同的地块流转的,可是原告拿了承包经营权证书告诉我说,承包经营权证书已变更,拒收被告的租赁费,同时经营起了梁庆华流转给被告的地块,原告称总不能经营着被告的地,再收着被告的转包费,因为上次开庭没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告经营着梁庆华的地块,现在村委会出具了原告从2012年到2016年经营着梁庆华流转给被告的地块,是原告违约。对证据3、对原告的登记表无异议,被告也应当出示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表。被告提交如下证据:1、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大口井梁庆华流转给邢文刚的土地,从2012年到2016年由冀会新等种收,享受着村里的各种农业补贴,证明原告从2012年就已经变了主张,违约了合同的约定,并且也实际经营着梁庆华的地块。证据2、邮政储蓄银行收据,证明是原告拒收被告的转包费,系原告违约。证据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流转登记表。原告质证意见:证据1、对该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在流转合同书当中,有村委会及镇政府合同管理委员会两级印章确认了流转事实及流转地块的情况,土地进行承包者变更,应当由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变更,并非以村委会出具一份证明来确认承包经营权,经营权是要经村、镇、县三级发放证书签订合同来确认,并非来用证明的方式来确认,在另案被告诉原告侵权案件当中,被告就是以其证明当中地块,被告拥有经营权来诉原告侵权,即原告刚提交的庭审笔录案,此证实被告仍然在占用着该地块,并非原告占有。该印章系假印章,现村委会印章均是带有防伪码的印章,该印章使用时间标明为2017年8月25日,在此时间段印章应当是现行有效的防伪码印章,请法庭扣留该证明,以向公安部门报案核查使用假章人员。故该证据违法且印章不符合现行使用印章。证据无效。对证据2邮政储蓄收据,该收据不能证明原告拒收转包费,该证据恰恰证实被告在认可原告拥有大口井使用权,原告主张的是自2012年至今被告未缴纳转包费,被告仅以起诉后变相缴纳2017转包费的方式,仍不能证实其履行了合同。邮政储蓄取款通知单为复印件,不能确认其真实性,该组证据不能证实原告拒收,自2012年被告已经违约,5年的承包费4000多元,被告完全可以当面交付原告。被告没有履行该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对证据3、流转登记表恰恰证实当时流转事实成立。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7月17日签订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并报铜冶镇政府备案。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鹿泉区铜冶镇××村大口井处的耕地1.03亩(东至邢红月、西至梁庆华,南北至道)转包于被告,每年的转包费为824元,每年的1月10日前支付;流转方式为转包,原告与村委会原确立的承包关系不变;流转期限自2005年9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变更或者解除条件为:一年内不付转包费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土地上的建筑物无偿归原告;流转期内,发包方与原告终止合同,原被告双方的合同也随之终止。违约责任为: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500元,超过三个月未交转包费每月交滞纳金10%。被告自2012年起未给付原告转让费。2017年1月9日,被告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汇款824元支付原告2017年大口井转包费,原告拒收2017年3月10日邮政储蓄银行取款通知单。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7月17日签订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报铜冶镇政府备案,应当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被告转包使用原告的承包耕地,应当依约支付原告2012年至2016年的转包费4120元。被告未按约定支付2012年至2016年转包费,符合合同约定的一年内不付转包费原告有权终止合同的解除条件,故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转包费,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土地上的建筑物无偿归原告,违约金3500元;同时,被告超过3个月未交转包费,应当支付原告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月转包费的10%至被告给付完毕止。被告主张是原告拒收转包费,但没有提交2012年至2016年原告拒收转包费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同时,被告称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地块变更到大口井梁庆华流转给被告的地块,并且也实际经营了此地块,不再收取被告的转包费,但与其2017年1月9日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汇款824元支付原告2017年大口井转包费的行为相矛盾。至于村委会证明原告实际耕种梁庆华流转给邢文刚的土地,原被告均未证实是双方合意变更了双方之间的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也未解除双方签订的转包合同,该合同依然有效。即使原告实际耕种梁庆华流转给邢文刚的土地,也并不当然影响原被告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履行。被告2017年1月9日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支付原告2017年大口井转包费的行为也对此予以印证。故此,本院对于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7月17日签订的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二、被告在流转期间土地上的建筑物无偿归原告所有。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2012年至2016年的转包费4120元、违约金3500元;滞纳金按每月转包费的10%至给付转包费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静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