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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人的、李卫东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的,李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65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李卫东,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790111351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蓼兰镇仁里家村189号。2017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判决结果被告人李卫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郭朋春二○一七年十月九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周永伟公诉机关指控情况2017年8月3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李卫东醉酒后驾驶鲁BN9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平度市蓼兰镇蓼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蒲家村路段时,被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检测,案发时被告人李卫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被告人李卫东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卫东之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卫东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卫东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