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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行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海东诉大连市金融发展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东,大连市金融发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03行初145号原告徐海东。被告大连市金融发展局。负责人张兵。委托代理人孔亮、郑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东诉被告大连市金融发展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海东负担。审 判 长  唐威岩人民陪审员  万富君人民陪审员  桑 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