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行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海东诉大连市金融发展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东,大连市金融发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03行初145号原告徐海东。被告大连市金融发展局。负责人张兵。委托代理人孔亮、郑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东诉被告大连市金融发展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海东负担。审 判 长 唐威岩人民陪审员 万富君人民陪审员 桑 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