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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潘永新与大连宇丰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永新,大连宇丰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587号申请执行人:潘永新,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桂福,男,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宇丰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霞,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永新与被执行人大连宇丰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3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本案执行费350元。本院在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伟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刘延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莹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