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78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英妹与周富仔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英妹,周富仔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7813号之一原告:吴英妹,女,195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其斌,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暘,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富仔,男,195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原告吴英妹与被告周富仔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审理后,原告吴英妹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英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6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吴英妹负担。审 判 员 莫宇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陈绮琦书 记 员 刘嘉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