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执18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越野与深圳市乾元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越野,深圳市乾元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18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越野,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深圳市乾元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田一路365号嘉皇源科技园A座2楼。申请执行人赵越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乾元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东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1520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将涉案专利“一种太阳能幕墙集热装置”(专利号:ZL20132053××××.6)、“一种太阳能热泵热水系统”(专利号:ZL20132053××××.X)、“一种太阳能幕墙集热装置”(专利号:ZL20131038××××.1)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归申请执行人所有。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证:涉案专利“一种太阳能幕墙集热装置”(专利号:ZL20132053××××.6)、“一种太阳能热泵热水系统”(专利号:ZL20132053××××.X)、“一种太阳能幕墙集热装置”(专利号:ZL20131038××××.1)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专利权已经失效。本院认为,由于涉案专利权已经失效,本案已没有可供执行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3执18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振宇审判员 林 珊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 赞 关注公众号“”